2013年8月18日 星期日

罷免立委的程序概要

 1)徵求選區內2%選舉人同意「提議罷免」
說明:「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二款。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
2)向選區內的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提議書
說明:「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詳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
3)開始連署罷免,目標:選區內13%選舉人 


說明:「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詳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81
4)罷免案投票,目標:1/2選舉人投票,1/2有效票
說明:「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
  
參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章 罷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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